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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称: 中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20号1206室
  • 联系电话: 021-58700207
  • 经营范围: 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公司网站地址: https://www.zhongyuanib.com
  • 中保协信息披露: http://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
  •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微信公众号名称: 放心骑、九江爱生活、惠镇保、优保惠、宿民保泉保宝、浙江工会保、连惠保。
  •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移动应用名称: 优保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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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名称 备案名称 备案编号 险种类别 承保公司 合作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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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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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提示

        针对“代理退保”的风险问题,中元经纪提示您四句口诀:“代理退保要三思,保险保障勿轻弃,切莫随意找代理,依法维权需牢记。”

        一、代理退保要三思

        保险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有效风险转移手段。保险通常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保单退保时可退回保单现金价值。但由于投保前几年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很小,一旦退保,投保人损失较大。因此,退保务必三思而后行。尤其是委托别人代理退保,因面临个人信息泄露、非法集资陷阱等,风险更大。

        二、保险保障勿轻弃

        通常随着人的年龄增长,出现意外的风险会上升,保费本应逐年增加,但由于保险公司采用均衡保费将整个缴费期间的应缴保费均匀分摊,故每年的保费通常为固定值。在缴费期限相同的情况下,越早投保,费率往往越低。一旦退保后被保险人除了失去保险保障,将来如想再次投保,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除外承保以及拒保等风险。因此,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谨慎衡量是否有必要终止保险合同,尤其要慎重对待所谓“退旧投新”“高收益”产品等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三、切莫随意找代理

        某些“代理退保”行为并非真正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他们往往会捏造各种理由煽动消费者,唆使或协助消费者伪造证据进行举报投诉,并借“代理退保”名义索要消费者个人信息。然而,对于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信息提供他人后,还面临被非法使用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务必擦亮双眼,不要被所谓的代理“全额退保”所蒙蔽。

        四、依法维权需牢记

        消费者如果因民事纠纷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争议,应采用正规的维权途径,避免代理人员借机牟利。一是可拨打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热线、邮寄信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二是可联系专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是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进行解决。此外,如果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有违反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为揭露非法集资的巨大危害,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中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示您防范并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基本概念介绍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

        “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

        “一局”:是外汇管理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二、分类化行为介绍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2.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五)风险防范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4)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中国人保正式启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

        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网信办联合举办的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中国人保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心怀“国之大者”,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践行人民保险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深入开展一系列教育宣传活动,展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担当、新气象。

        【活动口号】

        汇聚金融力量 共创美好生活

        【活动时间】

        9月15日至10月15日

        【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中国人保将聚焦人民群众对金融知识的迫切需求,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普及基础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倡导理性消费、价值投资观念。

        一、普及金融知识,传播金融正能量

        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金融安全意识

        中国人保将统筹各子公司结合业务和服务特点,提示非法金融活动的常见形式,揭示金融诈骗主要手法,提醒消费者注意保护个人金融信息。聚焦“一老一小”重点人群,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非法借贷活动的宣传。

        三、倡导理性消费理念,树立价值投资观念

        中国人保将持续完善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结合不同客群金融需求,普及保险、理财、信托等产品知识,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承诺不夸大收益和服务权益,不掩饰产品风险,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开展诚信文化建设,促进市场公平有序

        中国人保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营销行为,改进产品服务展示方式。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的金融消费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习惯,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协同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将诚实守信作为自觉行为规范,共同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五、办好为民实事,回应社会关切

        中国人保践行“人民保险 服务人民”的初心使命,倾听消费者心声,了解消费者诉求,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畅通投诉渠道、完善适老化服务措施,积极履行央企社会责任,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主动办惠民实事,让广大消费者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活动期间,中国人保各级机构将覆盖线上线下渠道,持续开展各项宣传,出台一系列为民办实事举措,传递金融为民的正能量。敬请广大消费者前往中国人保各级机构网点或线上渠道了解活动详情。